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叶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杨金奎、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5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杨金奎、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石岚、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贾贵忠、石岚、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海廷:
本院受理原告白双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30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9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96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包呼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1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15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吴布日俄(别名吴全)、李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82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吴山虎、代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82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382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9780元;2.要求被告支付69780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包银亮(别名包中花)、白孟根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宋英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24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86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二被告支付338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肖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宋英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9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利、崔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尔吉、李玉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李臣、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臣、郭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我公司赊购化肥、种子款51760元,给付利息28468元(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欠款51760元,按月利1分计息),本息合计80228元;2.自2019年12月1日起欠款51760元按1分计息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郭清春、王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聂金成诉被告郭清春、王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312元及从欠款日开始每月按2%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期为止,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相关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郑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秦丽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赵崇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