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宵鹏诉被告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叶阳偿还原告李宵鹏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叶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崔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玲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退还原告13500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给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赵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鑫磊与被告赵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俊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鑫磊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9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鑫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杨柳、杨静、杨小平、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枝诉被告杨柳、杨静、杨小平、第三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史强诉被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张献华、张玉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史强诉被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张献华、张玉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内蒙古弘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弘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内蒙古弘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曙光中学对面“首府观邸”小区15号楼110号(在进行房屋室测时将15号楼110号房屋编号变更为15号楼1010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狄金玲、狄金莲、唐建军、何明明、李学义、程燕、狄光: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狄金玲、狄金莲、唐建军、何明明、李学义、程燕、狄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何明明、李学义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文化局宿舍1号楼1层1单元2号的房屋,狄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学东路106号的房屋,程燕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西路赛宝小区2号楼2单元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翁斌、陈满、张旭芳:
本院受理的闫存前诉翁斌、陈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闫存前申请对翁斌、张旭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盛世名筑二期11号楼3层3单元3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崔海荣、内蒙古德嘉博尔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崔海荣、内蒙古德嘉博尔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对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山大道南4号规划路西的土地及办公楼、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左金山国用(2012)第006号,面积6129平方米;办公楼:房权证2012字第161号,面积1728平方米;车间:房权证号2012第162号,面积6444平方米】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格日勒诉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舒心园小区1号楼7单元7楼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赵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赵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朱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彩丽诉被告朱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9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春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诉被告刘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焦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行政庭二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单玉荣、云升、樊春阳、单林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玉荣、云升、樊春阳、单林刚、云利亚、胡乙日格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李云庭:
本院受理原告申清瑞与被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炳云、姚建忠、解振昌、瞿胜利、潘建兵、李云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继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02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得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得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立得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得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得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执异40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立得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贵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川县平安街金都小区共约5亩多地,2018年拍卖降价幅度只降了10%,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撤销2018年的拍卖,再请求重新拍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斌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