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锋、王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英诉你及武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赵乾: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149351.19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为992.78元,第二段以149351.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11424元律师费用;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6元,由被告赵乾负担。诉讼保全费1945元,由被告赵乾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飞诉呼和治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3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王过斌、王继玲(王继林、王纪林、王技林):
本院在魏琴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宝东支行的工资账户(卡号:6222020612001041674),冻结期限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谢海荣:
本院在执行谢小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3576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357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3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谢海荣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内0623执恢125号案件中应退还被执行人谢海荣部分房款550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谢海荣、鄂尔多斯市鑫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卢拥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890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89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況;三、(2019)内0602执18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谢海荣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内0623执恢125号案件中应退还被执行人谢海荣部分房款218892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兰诉被告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71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本金10万元,计息:2011年1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本金10万元×0.02%×105个月=21万元,二项合计31万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赵子岗: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赵子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子岗向原告刘海军支付车款28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36215元及利息(以83621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4元由被告刘志龙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任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娥与被告任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任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郝喜娥货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任丽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李海宾、徐艳斌:
本院受理李玉翠与李海宾、徐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09年1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43353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海宽:
异议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海宽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3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4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海宽:
异议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海宽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请求撤销2018内0602执异329号执行裁定书,对坐落于东胜区规划二南街、文青街北、那日松路西、规划一路东文青苑小区1号楼3单元1106室的错误执行予以纠正,并依法解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4号窗口领取裁定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杨昌、杨子成:
申请人杜丽成申请执行杨昌、杨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517号执行裁定书:1、查封被执行人杨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物流生活小区12号楼1单元901;2、查封杨子成所有的车牌为蒙LJ 2577号汽车一辆;3、将被执行人杨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物流生活小区12号楼1单元901室(证号: 124897)交付申请执行人杜丽成抵偿本案部分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杜丽成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曹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0-00138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701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周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林、周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闫林、周丽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05000元及利息(以205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被告闫林、周丽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刘铁:
本院在执行白牡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41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3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铁名下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富锦华·绿园14号楼3单元410室(产权证号: 109021306934)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内0602执34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铁名下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富锦华·绿园14号楼3单元410室(产权证号: 109021306934)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白牡丹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3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铁名下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富锦华·绿园14号楼3单元410室(产权证号:109021306934)的查封效力灭失,之后的轮候查封亦不能生效;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狄扬:
本院受理原告孙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狄扬偿还原告孙军军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万元基准,从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陈辅俊、张惠、陈玉梅、王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果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我院做出的(2018)内0602执恢16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辅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和谐路1号街坊铭鑫家园小区13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一处;2、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们陈辅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和谐路1号街坊铭鑫家园小区13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评估价为71462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
原告贾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王振赫、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竞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160133.33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贾竞利息(借款700000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张树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张树林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追偿;四、驳回原告贾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4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张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韩建军:
本院在办理宋耀东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建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文明路2号颐林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合同编号:2016-0000466)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