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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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洪良: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洪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洪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73048.28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304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洪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6025元律师费用;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被告刘洪良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刘洪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马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郝丽蓉、马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通力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金香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3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张金香种子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4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张金香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张伟、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杜庆喜、李玉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李方圣、张燕梅:

本院执行的乔玲华申请执行李方圣、张燕梅(2016)内0621执23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你们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维多利国际广场帝豪名都1号楼11层2单元110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199,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200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1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同时告知你们如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否则本院将视为放弃提出异议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陈敖其老: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德力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敖其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布仁德力格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400元【30000元×0.5%×56个月(2014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8日)】本息合计38400元;二、驳回原告布仁德力格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宣宝霞、赵守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56号原告徐净新与被告宣宝霞、赵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净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9400元(10000元×0.02×47个月,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本息合计19400元;二、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朱宝音德力格尔(朱宝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5号原告曹长明诉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陈彦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57号原告徐振贵诉被告陈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给付利息7400元(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37个月,本金10000元,按2分计息),本息合计17400元。二、自2020年1月13日起,借款10000元的利息按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杜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峰宇诉杜新华、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8月1日利息暂计为184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9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李德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天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苏宝昌、张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春祥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苏宝昌、张瑞杰偿还原告玉米粮款人民币5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寇殿义与被上诉人郑喜梅、原审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郭振宇、李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710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月21日

单路平、白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田立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郑虎:

本院受理宋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田素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才、王凤杰诉被告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刘添昊: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庆诉被告刘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

于所柱、张玉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02民初10676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所柱、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张树贵、车丽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02民初1066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树贵、车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王淞岩、温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新诉被告王淞岩、第三人温占和、第三人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姜世杰、李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林诉被告姜世杰、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世杰、李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宝林房款1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韩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马世美诉被告韩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世美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10720.00元(7000元×2%×32个月+13000元×1.5%×32个月=10720.00元,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计32个月),本息合计33720.00元;二、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24日起被告韩景春给付原告马世美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齐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庆格乐吐与被告齐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齐风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包庆格乐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成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额尔德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刘玉成申请对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额尔德尼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及领取鉴定意见书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抽取鉴定机构,第20日领取鉴定意见书(以上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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