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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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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泉诉被告呼格吉乐吐、第三人哈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爱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弓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美凤与被告弓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弓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美凤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杨有全: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项共计30125.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费970.61元(以代偿款为基准,自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1日暂计,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化24%另计);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计:31095.9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刘颖达、郝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峰诉被告刘颖达、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柒万元整(¥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拖欠利息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并依照《借款合同》中第六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自约定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1%/日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拴诉被告银峰、郭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内01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月英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闫东:

本院受理原告蒋宗文与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闫东:

本院受理原告潘多信与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武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70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利丰鼎盛汽车有限公司、通辽市利丰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利丰汽车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利丰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鼎峻联动贸易有限公司、兴安盟泰宏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辽市利丰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利丰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利丰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利丰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利丰五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蒙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利丰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兴安盟利丰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利丰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敬磊、胡荣荣、冯大庆、刘桂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杜敬磊、胡荣荣、冯大庆、刘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内01执29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1执异1号、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杨喜胜:

本院受理的杨桂杰诉杨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王福俊、付俊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福俊、付俊民、刘向东、云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福俊、付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本金39999元、利息1006.2元(按年利率12%自2013年1月17日计至2014年1月16日)、罚息37620.99元(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4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为37620.99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王福俊、付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福俊、付俊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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