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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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柴金云:

依“(2019)内01执3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柴金云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侧金川新城商住小区22号楼3单元602号【证号:蒙(2017)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036号】,建筑面积共70.57平米房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取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及领取评估报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抽取评估机构,第7日进行勘验现场,第28日领取评估报告(以上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陈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满小诉陈君(2020)内0125民初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董召日格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赵崇林、孙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赵仁钦:

本院受理原告秀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温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陈桂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韩宝音达来、梁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韩巴特尔、韩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包德友: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王占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高有清、景林枝: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有清、景林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义利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冀忠厚、王丽:

本院在执行刘六格与冀忠厚、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侯永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航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亿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水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我院依法作出(2019)内0207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头市亿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张建国、郭银花:

本院在执行乔红梅与被执行人张建国、郭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243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嘉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4室(产权证号:105669)房产;2、评估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价格为75983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薛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坚与被告薛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王锦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涛与被告王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张冲: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诉被告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刘雪峰: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雪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王昕彦:

本院受理原告刘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许培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光与被告许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平诉你和呼和浩特市城发金河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高辉、张颖、潘永旺、张培夫: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高辉、张颖、潘永旺、张培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1051.54元(按年利率12%自2014年5月29日计至2015年3月20日)、罚息21858.48元(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5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为21858.4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黄培龙:

本院受理你与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80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索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段君毅与被告索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王立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雪松诉被告王立民、马卫军、内蒙古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立民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德诉你公司与张维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3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顶账协议书,按照协议交付位于磴口县“鑫盛家园”1#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号商品房,并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网签手续、房产证),标的协议价值647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林昭荣:

本院受理郑志仁申请执行林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两次拍卖,位于二连浩特市警官小区西区3号楼1单元01051号房屋已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2501执707号之五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

内蒙古万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博济健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博济健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内0105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韩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徐春玲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给付利息(违约金)6417.53元,本息合计38417.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陈海军、张领兄、李毛敖海、关宝喜、陈那音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丛福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陈海林、张桂英、陈木仁、陈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丛福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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