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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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海霞、胡瑞峰、马永清、王志强:

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霞、胡瑞峰、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永清、王志强、贺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621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陈俊青: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与被告吕强、陈俊青、内蒙古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621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刘婷婷、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你们与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王胜利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上诉,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偿还借上诉人款216万元,利息349.92元;2.一审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3.从2012年3月25日起到2018年12月24日至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8年12月25日起到全部价款还清为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曹宝柱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郭银花: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世旺与被申请人郭银花、张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郭银花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小区1号楼2单元204号房产(产权证号:10566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叶答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答发、周云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云坚、叶答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16.174万元煤炭销售利润款的利息(以2916.174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12元,由被告周云坚、叶答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佰圣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佰圣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905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将鄂尔多斯东街东园新村1号楼3单元1层东户31号过户给原告)、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

朱宝双:

原告王洁诉被告朱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宝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洁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300元,共计16300元。如未

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华诉杜丽、常文武、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杜丽、常文武对判决结果不服,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

李瑞: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你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房产一处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金,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

任淑青:

本院受理原告宋娜仁格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韩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宝树、曹长林、刘全胜、曹双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邰永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任淑青:

本院受理原告冯喜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刘大扣、刘运芝: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尹天琪、刘毅、尹增钦、肖艳红、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415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7元,由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27.5元由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刘大扣、刘运芝、尹天琪、刘毅、尹增钦、肖艳红、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415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7元,由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27.5元由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孟宪红:

原告田景满诉被告任福军、刘艳平、孟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任福军、刘艳平不服本院

(2018)内05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任福军、刘艳平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魏志国:

原告李展飞与被告魏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志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展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6636.86元;二、驳回原告李展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展飞承担5元,由被告魏志国承担4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张友清、孙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胜雷商贸城诉被告张友清、孙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9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友清、孙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胜雷商贸城尾欠货款109196.64元,违约利息30575.06元(以尾欠货款109196.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计14个月),合计139771.70元;二、以尾欠货款109196.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20日起被告张友清、孙蕾给付原告通辽市胜雷商贸城违约利息至尾欠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敖文政、刘建平、金学工、赵旭、刘晨晨、敖文光、张海英、朱媛韬、敖彬彬、马慧明、邓国臣:

本院在执行徐舒与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徐舒申请追加敖文政、刘建平、金学工、赵旭、刘晨晨、敖文光、张海英、朱媛韬、敖彬彬、马慧明、邓国臣等11人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徐舒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颜天生:

利害关系人张秀清对申请执行人郭俊英、王天顺、边润玲与被执行人颜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复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张秀清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执异445号异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秦学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本院在受理王建生与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建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秦学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王建生的复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张靖国、刘爱爱、韦桂荣:

本院在受理宁培元、韦桂荣与张靖国、刘爱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宁培元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执异36号异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陈明:

本院在受理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万永与陈明执行异议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万永的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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