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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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秦学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本院在受理王建生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建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秦学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王建生的复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王文波、邢斌、王重理: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杰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文波、邢斌、王重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郭瑞红、任小平:

本院在受理玉泉区鹏程肉类经销店与呼和浩特市金亿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执异93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梁艮科、武贵梅、安补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王久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武国栋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6800元;2、判令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开始按月利2分支付我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洪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本息合计3419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董恩思日格(董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

原告农资款本息合计173948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5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套格申加布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套格申加布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卖地款本息合计29638元;2、要求被告以20300元为本金,2%为月利率,从2020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白帮柱(白七十三)、郭金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458号原告牛桂英与被告白帮柱、郭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桂英要求:一、要求被告白帮柱、郭金花偿还借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帮柱、郭金花负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白套格套: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78号原告许福与被告白套格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福要求:一、要求被告白套格套给付原告许福农资款148300元,支付利息105200元【(130000元×0.02元×36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15500元×0.02元×32个月,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2800元×0.02元×30个月,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25350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白套格套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48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白套格套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包文龙: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2号原告许福与被告包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福要求:一、要求被告包文龙给付原告许福农资款21000元,支付利息19356元【(10000元×0.02元×49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4800元×0.02元×44个月,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6200元×0.02元×43个月,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40356元;二、要求判令被告包文龙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包文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关宝泉: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8号原告许福与被告关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福要求:一、要求被告关宝泉给付原告许福农资款6950元,支付利息5873元【(6000元×0.02元×45个月,2016年4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550元×0.02元×43个月,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本息合计12823元;二、要求判令被告关宝泉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5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关宝泉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崔文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12号原告段素华诉被告崔文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张治国(张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2号原告许福诉被告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二笔41000元,利息38600元(1、25800元×0.02元×49个月,从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2、152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息合计7966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包桑阿加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76号原告许福诉被告包桑阿加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二笔830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8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尹天琪、刘毅: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刘大扣、刘运芝、尹增钦、肖艳红、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415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7元,由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27.5元由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尹增钦、肖艳红: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刘大扣、刘运芝、尹天琪、刘毅、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415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7元,由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27.5元由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族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佰强对申请执行人赵佰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族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思必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秘雪峰一案提出执行复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赵佰强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执异50号异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康爱英、徐晓敏、杨学全:

本院在执行康爱英与徐晓敏、杨学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4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付廷柽:

本院在执行付廷柽与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内蒙古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燕一案中,受理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燕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燕的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刘逸飞、杨静田、杨志成:

案外人祁建军对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与被执行人杨静田及第三人杨志成一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祁建军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刘逸飞、杨静田、杨志成:

案外人张智慧对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与被执行人杨静田及第三人杨志成一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42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内01执异1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中止对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锦绣家园1号楼第六号商铺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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