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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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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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芳诉被告云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张腾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丰艳诉张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刘丰艳)于2017年9月28日借给张腾云款项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借款产生的年利息24%;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刘丰艳)于2018年9月17日借给张腾云款项计人民币12.5万元,同时支付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借款产生的年利息24%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张腾云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有与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全有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7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全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乔昌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刘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后被告刘鑫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37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温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卢银飞:

本院受理原告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曰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刘逸飞、杨静田、杨志成:

案外人特木尔对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与被执行人杨静田及第三人杨志成一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特木尔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刘逸飞、杨静田、杨志成:

案外人张智慧对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与被执行人杨静田及第三人杨志成一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42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内01执异1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中止对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锦绣家园1号楼第六号商铺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内蒙古巴盟物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呼市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中讯科技公司:

本院在受理内蒙古金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巴盟物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呼市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中讯科技公司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内蒙古金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裁定。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执异446号异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齐

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超、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诉被上诉人齐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齐娟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辖终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祛院

2020年1月15日

沈阳恒瑞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5483号原告谭金昌诉你及被告田雨、张树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刘力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马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和茂诉被告马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29民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雷桂云:

本院受理王刚怀诉焦剑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2民初37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内容:驳回原告王刚怀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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