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冷脸律师”到“热血律师”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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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5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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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辽宁、重庆等地高层住宅楼接连发生火灾事故,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消防车通道堵塞,严重影响灭火救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引发强烈社会反响。为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现就消防车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标线标志的划设工作应于4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预留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转弯半径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的消防车通道。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具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七)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配备移位器,确保紧急情况下移动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一)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二)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四、举报途径和处理方式。任何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拨打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属地社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举报。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话“96119”,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界定为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月9日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提示:发现燃气泄漏,请迅速关闭气阀,开门窗通风,严禁触动开关和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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