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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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春姐: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天亮(钱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林诉你和白满都拉、郗套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科右中旗广联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特布新:

本院受理原告包咏明诉科右中旗文联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特布新、佟满都拉、乌恩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院平、杜秀兰、李军、范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王胜兵、陈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院平、杜秀兰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止,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给付之日,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33369.71元;2、要求被告李军、范金花、王胜兵、陈美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六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玉峰、林玉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国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峰、林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国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玉峰、林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曹国军依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包雪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秀辉借款35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7月16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祁磊: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林祥:

原告祁俊林诉被告王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林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祁俊林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负担67元,由被告负担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杨朋珍:

本院受理原告邱海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邱海龙18700元本金及利息137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杨朋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张海军诉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原告张海军保证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朱其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永斌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41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恢1205号执行通知书,(2019)内0602执恢120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本院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杨来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与被告武飞云、第三人杨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宽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诉你与王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孙飞借款本金3.65万元;二、被告王有亮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有亮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赵海军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587元,由二被告负担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白玉峰(又名白杨):

本院受理原告吕美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玉峰偿还原告吕美树借款1.5万元及利息24990元,共计399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李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玉生给付原告工资725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工资本金72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工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李玉生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王利、李桂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诉被告王利、李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偿还原告郭丽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邢磊:

本院审理的原告沙啸峰与被告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邢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沙啸峰借款本金6300元;二、驳回原告沙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邢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韩剑:

本院受理原告武帅诉被告韩剑、贾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韩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武帅工资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韩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虹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刘明珍、杨宽厚:

本院在刘巧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刘明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号街坊恒力国际广场4号楼10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9000853)一处租金40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及继续冻结刘明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号街坊恒力国际广场4号楼10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9000853)-处租金,冻结期限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孟永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丽丽诉被告孟永永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41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臣、柳清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北京福星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锡盟乌拉盖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上诉人赵丽荣、被上诉人北京福星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2019)内25民终1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锡盟乌拉盖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具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佟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杜可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佟景文遇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可胜借款本金11200.00元,支付利息3400.00元,本息合计146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佟景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孟祥英、王石头: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明借款本金37200.00元,支付利息6138.00元,本息合计43338.00元;二、被告孟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明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7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石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被告孟祥英、王石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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