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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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臣、柳清春: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井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花、王井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海涛、马会萍、赵永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海涛、马会萍、赵永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9700元为基准,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磴口联社河套市场农联借字(2016) 2858号《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海涛、马会萍、赵永刚共同承担11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羊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执1406号执行通知书、(2019)内0826执1406号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1406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1406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郊街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一套(宗地面积: 6634.89m2,房屋面积:2534.05m2,产权证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0967)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5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赵艳萍、韩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艳萍、韩美(2020)内0125民初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艳萍、韩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夏明、王艳军、郭云灏: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诉夏明、王艳军、郭云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艳军、郭云灏: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诉王艳军、郭云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高智强、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蒙电力创建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二、被告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该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被告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苏兰根:

本院受理原告程锁伟(程德)诉苏兰根、郭艮贵(2020)内0125民初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秋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石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秋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石借款本金22000.00元;二、被告李秋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王春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被告李秋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姜福卓、张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福卓、张春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文丽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4650.00元,本息合计14650.00元。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被告姜福卓、张春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

肖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齐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鲁宝小:

本院受理原告齐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包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喜有种子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金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潘贞: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9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党慧、杨埃、杨埃枝、杨忠义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9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慧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资金的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党慧、杨埃、杨埃枝、杨忠义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944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亮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党慧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资金的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荣达赖:

本院受理原告韩俊琳与被告荣达赖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莎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胜与被告莎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凤哲:

本院受理原告李侠诉被告李凤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军诉被告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艳萍、张红海:

本院受理原告裴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栗、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军、范金花、李院平、杜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王胜兵、陈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军、范金花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止,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给付之日,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9658.5元;2、要求被告王胜兵、陈美君、李院平、杜秀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六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郝战斌、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盘井支行诉被告郝战斌、杨丽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白春晓: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秀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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