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泉诉被告呼格吉乐吐、第三人哈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素珍、王艳军、郭云灏: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诉王素珍、王艳军、郭云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玉泉区秃哥火锅店、王艳军、郭云灏: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诉玉泉区秃哥火锅店、王艳军、郭云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金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与被告李金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468号应诉通知书、诉讼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刘文山、丁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2263016.71元,并赔偿自2013年1月15日起之返还之日止以2263016.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赵佰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佰林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29950.54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3772.55元,本息合计33723.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赵佰林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29950.54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赵佰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建民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39987.77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6134.72元,本息合计46122.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李建民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39987.77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李建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韩七龙、包明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诉你夫妻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79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晏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黄格日乐吐、呼和、白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贵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配电箱采购合同》;二、请贵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88144.5元;三、请贵院判决四名被告支付违约金34577元(暂从2017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7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为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玉泉区一点利快餐公园南路店、王艳军、郭云灏: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诉玉泉区一点利快餐公园南路店、王艳军、郭云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侯永庆、高良贵:
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与被告侯永庆、高良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彭家明111421.59元;二、被告侯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彭家明71642.31元;三、驳回原告彭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送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邵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金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利息2732.84元,本息合计12732.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邵金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邵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吴乐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7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陈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琰与被告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9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梅佳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苏月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聪睿诉被告苏月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李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花诉被告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暂计从2018年8月9日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暂及:26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车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旭、陈晓宏、张胜利: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呼和浩特市车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旭、陈晓宏、张胜利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申请对张胜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39号将军花园4号楼5层西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徐勇、徐华一、淄博舜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志铭诉徐勇、徐华一、淄博舜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志铭申请对徐华一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上海开天花园住宅小区6号楼-1至3层103室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天东、杨安娜: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诉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天东、杨安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申请对刘天东所有的马自达牌蒙AN 6788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进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