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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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立圆、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选东诉被告王立圆、王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立圆、王学辉偿还原告刘选东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700元(5000元×1.5%×36个月,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本息合计7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立圆、王学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路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路萍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29648.33元,支付截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利息3709.43元,本息合计33357.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路萍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29648.33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路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吕丙瑞: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均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常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1民初18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刘喜莲:

本院受理原告孙武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崔志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黄迎春:

本院受理浩饶山镇西平台村委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肖占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款18720元,利息16954元,本息合计35674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息1.5%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陈铁琢: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款28209元,利息20831元,本息合计49040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马白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庆安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990元,利息37791元,本息共计827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王占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本金8318元及利息5988.96元,本息合计14306元;2、以欠款本金8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陈宝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292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陈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要求:一、要求被告陈宝山给付购买农资款13160元,支付利息16056元(13160元×2%×61个月,2014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二、要求被告陈宝山给付起诉之日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宝山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陈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9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陈印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款24000元,利息29280元(24000元×2%×61个月,2014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本息合计5328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张海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221号原告牛卓、牛玉良诉被告张海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海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8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海富赔偿原告医疗费702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护理费129.30元/天、营养费100元/天,共计1031.30元,以上合计7183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法定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关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2号原告史科艳诉被告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20800元(20000元×月利率2%×52个月,2015年7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本息40800元;二、2019年11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为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马秋(马小秋):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49号原告赵金玲与被告马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金玲要求:要求与被告马秋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秋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张玉杰、龚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宽诉被告张玉杰、龚志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如意老年人保健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0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赵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忠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5民初100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内蒙古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亢龙诉内蒙古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472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治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梁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许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3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全磊、苏毛、刘文杰、崔宝金、赵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全磊、苏毛、刘文杰、崔宝金、赵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薄天云、薄惠、史连敏、董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薄天云、薄惠、史连敏、董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杨拴才、杨慧、段海霞、杨美才、张桃花、陈玉福、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杨拴才、杨慧、段海霞、杨美才、张桃花、陈玉福、杨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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