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斯琴巴特尔与被告包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赵斯琴巴特尔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77元,由原告赵斯琴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黄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全宝与被告黄铁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黄铁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全宝借款本金40800元。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黄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武果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武果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武果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0540元;二、被告武果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利息10769元[(12000元×0.015元×35个月,2016年4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7650元×0.015元×35个月,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890元×0.015元×34个月,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放弃的1.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何明:
本院受理原告禅忠诚与被告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禅忠诚欠款本金5200元;二、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禅忠诚欠款利息4680元[(5200元×0.02元×46个月,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放弃的104元],并支付原告禅忠诚以本金5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9年3月29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卜悦海:
本院受理原告禅忠诚与被告卜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卜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禅忠诚欠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卜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禅忠诚借款利息4800元(5000元×0.02元×48个月,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卜悦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前德门:
本院受理原告禅忠诚与被告前德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前德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禅忠诚欠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前德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禅忠诚借款利息4760元(7000元×0.02元×34个月,从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4元,由被告前德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吉力木吐、团梅:
本院受理原告金井文与被告吉力木吐、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吉力木吐、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井文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吉力木吐、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井文借款期内借款利息2500元;三、被告吉力木吐、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井文借款逾期利息2400元(30000元×0.005元×16个月,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金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所欠货款54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日止,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7.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玉峰、林玉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国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峰、林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国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王玉峰、林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曹国臣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苏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诉被告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本金18700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奇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邬芮芬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1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孟晓莉、李冬梅、张继龙:
本院受理张改兰诉孟晓莉、李冬梅、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孟晓莉、李冬梅、张继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10000元及利息(以71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2343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4001.74元及利息(以44001.7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刘勇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李瑞东、李美丽:
本院在路东梅诉李瑞东、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李瑞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路东梅借款本金305218元及2013年3月14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443177元(以借款本金305218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李瑞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路东梅以305218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驳回原告路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瑞东负担;二、(2019)内0602民初5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李瑞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D4444雷克萨斯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轮候查封李瑞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210线马兰滩村房产(产权证号:2716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3、轮候查封李瑞东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3号东海花园2-205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包房权证开字第4759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4、轮候查封李瑞东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3号东海花园3-111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包房权证开字第47589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刘海军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264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封了你位于东胜区集泰新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1、102、1402、701;1号楼2单元104、106、1605、205、304;3号楼1单元1002、101、1202、1401、201、401、601、702、703、802、803;3号楼2单元1004、105、106、205、305、404、406、506、604、705、806、904、906;3号楼3单元108、109、1207、308、407、409、508、607、808、907;4号楼1单元401、402、403、602、702;4号楼2单元1006、104、105、106、1505、506、606、706、806;4号楼3单元1007、208、307、309、407、409、509、608、609、709、809、907、908的70套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价格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聂源呈(聂建军)、刘进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玉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源呈、刘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王林玉借款本金19.8万元和利息63.9万元,以及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9.8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聂源呈、刘进文向原告王林玉给付上述欠款本金以及利息后,可以向借款人刘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2170元,由被告聂源呈、刘进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乔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虎食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乌审东街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三毛与被告徐占元、乔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虎食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乌审东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泥井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李建峰:
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的原告翟其保诉被告你与鲁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民堡村柳塔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尚贵与你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温玉平:
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玉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0477-5186389)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建军、侯国平:
本院在执行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军、侯福旦、吕文华、郭琴、侯国平、李树森(2017)内0621执12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内0621执12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2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6;土地证号:2009-000222)、被执行人侯国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3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5;土地证号:2009-000220),2019年12月20日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3%后进行第一次拍卖并且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接收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王建军公告送达:一、(2017)内0621执1241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二、王建军:告知你本案已将你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2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6;土地证号:2009-000222)以第一次流拍价46175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2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6;土地证号:2009-000222)的所有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转移。三、侯国平:告知你本案已将你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3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5;土地证号:2009-000220)以第一次流拍价468895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停车服务中心南段53号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7425;土地证号:2009-000220)的所有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转移。四、(2017)内0621执1241号执行案件腾房通知,责令你们于2019年3月2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