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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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蓝天龙、蓝天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颖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通辽市香平麻黄草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账户(法定代表人:蓝天龙)内的存款285000.00元(账户:150501636657000003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营业部,明仁大街922号),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西顺家园3号楼2层1-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04242号,建筑面积118.27平方米),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陈润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文生与被上诉人陈润平、庆格乐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刘忠民、张爱叶: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忠民、张爱叶、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执796号裁定;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呼和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石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鲁全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0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高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5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有忠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000元,共98000元。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张小艳:

本院受理邢月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3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邢月月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7800元(直到本金还清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准格尔康馨医院:

本院受理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就(2019)内0622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吕在保:

本院受理原告苏林龙诉你与杜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吕在保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苏林龙借款本利共计56980元(2020年1月2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杜文豹对上述吕在保给付苏林龙借款本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赵振青、马军、张东、杨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荣、王永强、李永胜、赵振青、马军、王钧民、范生银、张永刚、张东、杨瑞峰、闫先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被告靳玉良、王琴、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靳玉良名下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由靳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昆:

本院受理宋伟诉王昆、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苏兰根:

本院受理原告程锁伟(程德)诉苏兰根、赵志孝(2020)内0125民初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宇坤、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宇坤、陈安申与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王宇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内蒙古肴肴食品有限公司、刘德义、高杏花、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宋海强: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2执恢2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10日

包和顺:

本院受理原告敖斯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姚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赵宝成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赵宝成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韩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玲与你、关长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关好布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关德山:

本院受理原告关好布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陈曙娟、陈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马彬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白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赵宝成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包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赵伟、赵锁斌、赵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莲诉被告赵伟、赵锁斌、赵红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慧元:

本院受理原告齐颖超诉被告王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慧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颖超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5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日暂计至2019年7月1日,实际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齐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慧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张文良:

本院受理屈永生申请执行张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5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15层D座1515号(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2109069号)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逾期本院将强制办理该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韩丽娟、文海成:

本院受理曹锦峦申请执行韩丽娟、文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丽娟、文海成的存款83000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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