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9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那仁达来、贾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玲与被告薄陶、贾文清、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以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那仁达来、贾瑞:

本院受理原告康占忠与被告薄陶、贾文清、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以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诉张建军(2020)内0125民初4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建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白六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诉你与白金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2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鲁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苗永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邢月月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承担本院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王宝平、仉桂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1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邢月月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炜、冯游南共同偿还原告王宝平、仉桂珍借款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郑炜、冯游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郭小平、郝丽丽、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郭小平、郝丽丽、图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兰英与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杨红专: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杨红专、杨红琴、胡宝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成雪冬、刘雨青、王三桃、成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成雪冬、刘雨青、王三桃、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白玉清、田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有与被告白玉清、田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杨来田:

本院受理原告伊娜与被告杨来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刘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喜苹诉被告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晓军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园园与被上诉人刘树刚、李冬杰、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齐连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6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王连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铁诉你与孙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1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罗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香与被告罗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何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文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峰借款9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利息666000元;驳回原告何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9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付文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武慧珍:

本院受理宝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宝力撒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白春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包险峰、白春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7.6万元,增量工程款50746元,逾期利息23359.5元,合计人民币950105.5元;并支付以78.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以83.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以87.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及以50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469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36元,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尚瑞军、庞尔芳、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瑞军、庞尔芳、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包红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李坚:

本院受理原告乔志刚诉被告张天毅、耿宏阳、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郭君:

本院受理原告关赛楠、杨景英诉被告张建军、郭君、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内蒙古德昌昱腾共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内蒙古德昌昱腾共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于善全、叶龙:

本院受理原告周雄诉于善全、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段力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和乐畜禽高科开发研究所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袁天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行功、袁慧敏、袁慧军与被告袁天兴、王继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张振山、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宝诉高龙龙(2020)内0125民初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龙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1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