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青诉你和南国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长青请求判令:解除对原告购买的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建鑫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国龙诉你和南国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曹国龙请求判令:解除对原告购买的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建鑫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邸洪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君与被告邸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邸洪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02民初111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孙丽君请求判决:被告偿付房屋租金20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邸洪华:
本院受理原告鲁克与被告邸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邸洪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02民初1116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鲁克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郑昌山、翠连: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国与被告郑昌山、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0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39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内蒙古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汇通商住小区2号楼4号商铺(面积183.67m2)一套中,价值18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