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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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子明:

本院在执行杨君广与杨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280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银行存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洪勿都苏(洪温都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铁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友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友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马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5日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详见判决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冻结被告张友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账号:1449530),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张友明车牌号为蒙KW M 614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井发、聂凤平:

本院受理原告崔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井发、聂凤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树林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原告崔树林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崔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荣担保债权30000元;二、驳回原告包梅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李长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查干巴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白查干巴拉借款本金31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荣担保债权24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霍连小、石双牛:

本院受理原告马香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马香荣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金英:

本院受理原告温佳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温佳明代为偿还的债务人民币37000元(74000元×50%);二、驳回原告温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郭佳龙、王新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佳龙、王新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景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温祥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胡格吉诉你、鲍扎拉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鲍扎拉白尔、温祥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毛胡格吉借款本金人民币19680元【6160元利息(20000元×2%×15个月零12天,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5月4日),6480元-6160元=320元,20000元本金-320元=19680元】;二、被告鲍扎拉白尔、温祥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毛胡格吉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毛胡格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姚太平、姚苏布道: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寅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太平、姚苏布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寅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令坤: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2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令坤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7号街坊欢乐谷1号楼10106房产(房产证号:105130853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于永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春来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永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春来劳务费本金人民币11000元;二、被告于永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春来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姜春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都日格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都日格喜借款本金人民币2145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包都日格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继龙建房款本金人民币76500元,利息2790元(46500元×0.5%×12个月,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合计79290元;二、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继龙以7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世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利息1890元(7500元×1.2%×21个月,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合计93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长命、哈日义很、秀峰:

本院受理史科柱申请执行王长命、哈日义很、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科柱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8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804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奥亮、武凤青、杨轩宇、郭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奥亮、武凤青偿还杨德云323966.82元;2、杨轩宇、郭永华在不能受偿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还款责任;3、奥亮、武凤青、杨轩宇、郭永华承担从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4、奥亮、武凤青、杨轩宇、郭永华承担本案案件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额尔敦出鲁、白玉荣:

本院受理史科柱申请执行王额尔敦出鲁、白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科柱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8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8456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海哈申巴根、明杰:

本院受理史科柱申请执行海哈申巴根、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科柱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8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76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三女诉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慧按2%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至2011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60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屈明英:

本院受理原告魏成章诉被告屈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屈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魏成章工资5000元。(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张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的利息24226元,月利率按照2%计算。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张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韩春林: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2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春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7号街坊欢乐谷1号楼-1095房产(房产证号:10976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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