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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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査嘎娜:

本院执行蒋秀君申请执行査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1475号执行通知书、(2016)内0602执1475号执行裁定书三份、(2016)内0602执14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14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14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147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承信房估字(2018)第01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赵总鹏:

本院执行的赵秀梅、张海玉申请执行赵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0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后确定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六居委都斯图路北阿尔寨街东房产(产权证号:132020900401号)一处及位于乌兰镇阿尔寨街东都斯图路北土地(土地证号:401-2009-7593)一处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伍拾捌万零伍佰捌拾貳元整(580582元)。二、(2016)内0602执820号执行栽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六居委都斯图路北阿尔寨街东房产(产权证号:132020900401号)一处及位于乌兰镇阿尔寨街东都斯图路北土地(土地证号:401-2009-7593)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方春则: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方春则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1-1-603室(合同编号:2010-0022779)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过清: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过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7-1-601室(合同编号:2010-002335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俊彦: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俊彦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7-1-902室 (合同编号:2010-0023358)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杨慧: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杨慧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8-2-704室(合同编号:2010-002308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王铭: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铭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1-1-701室(合同编号:2010-002278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张云庭、王润梅、陈全贵:

本院受理高殿玲诉张云庭、王润梅、陈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云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高殿玲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357720元(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1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及从2017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全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全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云庭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云庭、陈全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刘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聂梅梅与被告刘晓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聂梅梅与被告刘晓波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高喜:

本院受理原告冯慧敏诉被告高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冯慧敏与高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马慧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张连成、吴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珍诉被告张连成、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宝青军、龙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侯德伦、马文秀、张永民、龙建雨、白艳丽、刘秋柱、宝青军、龙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侯德伦、马文秀、张永民、龙建雨、白艳丽、刘秋柱不服本院(2017)内0502民初4214号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朝阳诉被告黄录伟、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李朝阳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赖哈斯额日德、赖福、赖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金井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2204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赖哈日额日德”补正为:“被告赖哈斯额日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乌云必力格、孟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金井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4244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乌云毕力格”补正为:“被告王乌云必力格”)。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明恩白拉、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明恩白拉、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青龙借款本金9600元;2.被告王明恩白拉、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青龙支付逾期利息624元[9600元×0.005元×13个月(从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3.驳回原告王青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166元,由原告王青龙负担110元,被告王明恩白拉、代兄负担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明恩白拉代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吴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龙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准予原告龙艳与被告吴金平离婚;2.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吴永智由被告吴金平直接抚养,原告龙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吴永智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吴永智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给付;3.驳回原告龙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金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褚占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准予原告赵丽华与被告褚占明离婚;2.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褚国强由被告褚占明直接抚养,原告赵丽华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褚国强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褚国强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给付;3.驳回原告赵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丽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宏美:

本院受理原告孟白音满达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准予原告孟白音满达与被告王宏美离婚;2.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孟赛罕由原告孟白音满达直接抚养,原告孟白音满达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宏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包斯琴、包通拉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佳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包通拉嘎偿还原告郑佳明借款44000元,支付利息1232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支付利息至偿还完为止;要求被告包斯琴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卜悦海(又名悦海)、包春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仲晓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卜悦海、包春英偿还原告仲晓燕借款本金31250元,支付利息7666.67元;要求被告卜悦海、包春英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李汉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李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郝玉林借款本金2万元及以2万元为本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汉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郝占表: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占表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73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郝占表所有的位于赛罕区电杆厂街考核办公住宅楼2层2单元204号(房产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34347)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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