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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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锦城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耀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冯耀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锦后旗锦城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冯耀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勿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长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赵长命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900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谢光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顺辉摩托车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科左中旗顺辉摩托车修理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电动三轮车款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石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文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文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尿素款本息合计5400元;2.给付利息从2020年1月1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息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薛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野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拖欠赊购轿车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宋布和: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5号原告齐德力格日玛诉被告宋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50元,支付逾期利息1125元(6250元×0.5%×36个月,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9日),本息合计7375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6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铁柱:

原告敖锁柱与被告杨铁柱、张天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敖锁柱就(2019)内052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9)内052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支持上诉人请求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述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7号原告李娟与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娟要求:一、要求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偿还借款45000元,支付利息23400元(45000元×0.02元×26个月,2017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68400元;二、要求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敖锁柱诉被告杨铁柱、张天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敖锁柱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宁何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3号原告包勿兰朝布道诉被告宁何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清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5号原告程双福诉被告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7830元(14500元×0.02元×27个月,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共计22330元;二、2020年1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孟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风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王七林:

本院受理原告信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徐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程与你、吴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包那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王柱、李来小:

本院受理原告贾立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刘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旺达门窗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林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顺诉被告林周强、赵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国顺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468000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并核减偿还的利息152000元,实际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飞诉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苏冠珩、吕亦方、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华诉苏冠珩、吕亦方、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张思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思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梅琳:

本院受理原告纳日苏诉被告金京顺、梅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梅琳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刘星宇:

本院受理原告邢四子诉被告刘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冯永生、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永生、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4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生、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96233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

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兰守成:

本院受理赵瑞东申请执行兰守成(曾用名兰开荣)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105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供办理位于和林格尔县呼清路西(产权证号:房权证和字第6470)房屋及占用土地(土地证号:和林县国土资源局000583)的相关过户手续。逾期本院将强制办理该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苏晓斐、呼和浩特市万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申请执行苏晓斐、呼和浩特市万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抵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华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付玉芳:

本院受理华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玉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赛执字第005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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