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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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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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根、郑继锁、渠桂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侯玉根、刘召梅、郑继锁、渠桂贤(2019)内0125民初12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杨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灵国诉被告杨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王梦然: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良诉被告王梦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准格尔旗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诉被告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奇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贾文良、吴俊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陈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诉陈毅(2020)内0125民初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王俊清:

本院受理鲁龙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申国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简虹诉被告申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申国栋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640号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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