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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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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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荣:

本院在执行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148号冻结裁定书、(2019)内0602执3148号之一扣划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孙庭荣、尚候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庭荣、尚候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庭荣、被告尚候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款项45261.44元及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5261.44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刘俊连、刘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连、刘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俊连、被告刘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款项59637.4元及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9637.4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张静、李贵永(又名李炎泽):

申请执行人刘桂芳、白亮与被执行人张静、李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李贵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1号楼2单元503室(产权证号:052132号)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39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997468元。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6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9年5月20经第一次拍卖,以997468元的价格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现申请人申请以997468元的价格进行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折枝连: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艳、范丽梅、张文全诉被告陈飞、第三人折枝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贾文艳、范丽梅、张文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贾文艳、范丽梅、张文全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刘永宽、李改茹:

本院受理张巧梅诉刘永宽、李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永宽偿还原告张巧梅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7日;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核减已付利息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李改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8元,由被告刘永宽、李改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马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89980.9元;二、被告马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的利息(从2012年9月29日起,以本金5559.34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11160.37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6日起,以本金9955.69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3日起,以本金10629.96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0474.03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起,以本金3404.2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8日起,以本金6977.13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8日起,以本金3433.3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9日起,以本金3418.85元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以本金3399.34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起,以本金3384.8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起,以本金3366.41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3346.9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8日起,以本金3333.87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以本金3313.68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6日起,以本金3293.61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以本金3251.06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以本金3227.41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6日起,以本金3214.66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8日起,以本金3200.1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以本金3184.7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4日起,以本金3166.62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7日起,以本金3153.8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以本金3137.5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3119.4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以本金3102.96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4日起,以本金3080.06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8日起,以本金3061.52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6日起,以本金2989.1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以本金2964.7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以本金2955.79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以本金2942.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以本金2930.02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以本金2918.4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6日起,以本金2905.5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2894.6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2880.4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以本金2864.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2日起,以本金2854.1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9日起,以本金11192.4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16887.41元为基数。以上均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1元,由被告马云海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国与被告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郭建国偿还货款25700元及利息(以25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王旭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亚春:

申请执行人杜娟、王曙东与被执行人李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74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7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亚春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4号街坊(产权证号:D-02735号)房产一处。三、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6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被执行人李亚春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4号街坊67号住宅房产(产权证号: D-02735号)一处,价值2582084元(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振风:

本院受理原告曹慧与被告李振风离婚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准予原告曹慧与被告李振风离婚;二、婚生女李佳阳由原告曹慧直接抚养,被告李振风从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佳阳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李振风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曹慧予以协助;三、驳回原告曹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乔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礼雨诉被告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徐礼雨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乔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刘飞、李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飞、李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飞、李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62.72元及利息(利息以20062.7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62.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刘飞、李金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董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梅诉被告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87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姜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姜海龙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1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月利息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姜海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9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家滔诉被告郎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整; 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6%年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8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韩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永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德军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7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闫莹:

本院受理原告张作伟诉被告高峰、闫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10183.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河、范巧香诉被告刘建团、韩建梅、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团、韩建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温河、范巧香垫付款497071元及利息43433元;二、若被告刘建团、韩建梅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垫付款497071元各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各承担124267.75元。被告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团、韩建梅追偿。三、驳回原告温河、范巧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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