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梅、张培生、杨全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樊永利、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中午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张延富: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祥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赵宝琪: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姬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段力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刘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郝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沈永岩、刘虎平、樊四锁、李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寇伟生、王鲜枝: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温起龙诉被告袁静,第三人郭磊、周文礼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孟和宝力格、白丽燕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与呼和浩特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9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执6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丁熙、马兰、马晓丽、步利军、步文业、马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35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熙、马兰偿还借款本金2097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马晓丽、步利军、步文业、马桂琴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魏根亮:
本院在执行樊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401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郭秀忠:
本院在执行樊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40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797—502号、1469—1418、1388—1385、1382—1377、872、1374—1368、1349—1326、1323—1309、1262—1258、1213、1194、1178—1177、1175、1173、1172—1170、1064、1063、1061—1050、10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樊睿:
本院在执行你诉魏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40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2018)内0921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樊睿:
本院在执行你诉郭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40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2018)内092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秋会、刘慧英、董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35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359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秋会、刘慧英偿还借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董建华以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李秋会、刘慧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郑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香灵诉郑国军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谢光全(谢光泉)、乌日罕: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25号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谢光全、乌日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要求:一、要求被告谢光全、乌日罕偿还欠款35000元,支付利息33600元(35000元×0.02元×48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后期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月利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光全、乌日罕负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清明: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84号原告程双强与被告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双强要求:一、要求被告杨清明偿还借款312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31200元×0.02×25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46800元;二、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清明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4号原告刘结籽诉被告包八十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后生育一子包太平,现年(19岁)已独立生活;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存款及债权、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张朝鲁巴根(朝鲁):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号原告赵长命诉被告张朝鲁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9600元(10000元×0.02元×48个月,2016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4800元(5000元×0.02元×48个月,2015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本息合计29400元;二、要求被告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2%给付利息。要求被告按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