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伟、张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程丕国、班国强: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8705号原告高埃明诉被告程丕国、班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王利清、李三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存诉被告王利清、李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于明威、杜玉兰:
本院受理周世军诉于明威、杜玉兰、张丽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17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杜玉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1号楼2层2单元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查封于明威、杜玉兰位于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东路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C区9号楼5层7单元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峰、张宁:
本院受理李玉娟诉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峰、张宁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2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中星花园二期一号楼15层1509、15010、15011、15012、15013、15014、15015、15016、15017号9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李春云:
本院受理许萧韦诉李春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1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董宝春、马玉萍:
本院受理许亮诉董宝春、马玉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82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董宝春、马玉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尼尔东街内蒙古总商会大厦及住宅项目3号楼4号楼3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王玉苍: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玉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玉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蒙幼东巷蒙吉利小区16号楼4层1单元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祁志华:
本院在执行潘挺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440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王连喜:
本院在执行周启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342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魏明飞:
本院在执行李庆伟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371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王建武:
本院在执行邱丽雪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22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王建武:
本院在执行邱丽雪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32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乔月虎: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鹰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5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鹰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3285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057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年利率4.35%从2013年8月1日计算到2019年8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此计算,只至付清为止)。2、负担受理费用16411元,申请执行费2819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锁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玉锁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玉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榕滨诉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