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奎诉张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861.91元(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起算,按年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本息合计38861.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88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生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海生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内蒙古海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14号、(2019)内0102民初9531号、(2019)内0102民初9532号、(2019)内0102民初9533号、(2019)内0102民初9534号、(2019)内0102民初9535号、(2019)内0102民初95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朝格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宏与被告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张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张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红军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及违约金6900元,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人民币6万元,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张志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黄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诉周立华、黄宝义、杨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陈公明、陈美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莉先与被告马桂军、陈公明、陈美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李莉先对本院作出的(2018)内0802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郜新荣、张香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郜新荣、张香玲、盛敬仁、宋之花、盛敬孝、刘子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汤天福、赵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汤天义、高明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白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闫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白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闫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冠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达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冠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41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孙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双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翟卫东、孙巧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翟卫东、孙巧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翟卫东、孙巧枝还原告张金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月利率2%,从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苏培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越秀琴与被告苏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培华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蔬菜款1776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被告苏培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安都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保诉被告安都日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4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判决。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刘贵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慧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利平、刘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3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6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高峰:
本院在执行郝长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35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康宁路神华康城F区156号楼-3单元-505室(产权证号: 109021303872)房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林、何志良、陆金勇、肖老软、何亚彬、肖新喜、肖增良、何宗祥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第三人张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何志林劳务报酬204770元及利息;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何志良劳务报酬26130元及利息;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陆金勇劳务报酬35400元及利息;四、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肖老软劳务报酬23470元及利息;五、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何亚彬劳务报酬27000元及利息;六、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肖新喜劳务报酬23180元及利息;七、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肖增良劳务报酬23000元及利息;八、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何宗祥劳务报酬22400元及利息;九、被告鄂尔多斯市众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何志林、何志良、陆金勇、肖老软、何亚彬、肖新喜、肖增良、何宗祥因追索劳务报酬支出交通、住宿的合理费用5000元;十、驳回原告何志林、何志良、陆金勇、肖老软、何亚彬、肖新喜、肖增良、何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郭建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平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购房款337531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8元,由被告郭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游绍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振华诉被告游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游绍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高振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0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9268元,由被告游绍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