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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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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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尾欠购房款38349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杜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2019)内0602民初33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宋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9490.93元。二、被告宋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9490.93元的利息(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王杰对上述第一款项中不能向被告宋学军追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高小军: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王凤瑞诉被告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

李艳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祖小梅诉被告李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艳青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包宝安:

本院受理原告韩铁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铁钢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50元,本息合计6050元;二、被告包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铁钢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铁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郭亮、郭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国成铝塑门窗厂、王汉国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国成铝塑门窗厂欠款本金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9年7月24日)按照月利率0.5%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权对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亮、郭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张和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春艳与被告张和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包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坤借款本金51000元,利息32640元,本息合计83640元;二、被告包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坤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潘布和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布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长海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1280元,本息合计33280元;二、被告潘布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长海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布和白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张明干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张明干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明干巴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6016元及利息21781元(16016元×2%×68个月,从2014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二、被告张明干巴雅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从2019年9月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赵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11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本息合计20900元;二、被告赵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8500元,支付利息5780元,本息合计14280元;三、被告赵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负担20元,由被告赵福生负担6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福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胡树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胡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树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500元(5000元×2%×55个月,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合计10500元;二、被告胡树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从2019年9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赵宝石:

本院受理原告关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宝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巍欠款20570元,支付利息7285元,本息合计27855元;二、被告赵宝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巍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宝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赵在林(又名赵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在林偿还原告赵永兵借款88800元及利息(以本金88800元为基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邬佳妤:

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佳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邬佳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7623.45元及利息5835.34元。二、被告邬佳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67623.45元为本金基准,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被告邬佳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刘丽香:

本院在办理刘燕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丽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凤凰新城小区4号楼1单元901室房产(合同编号: 2010-0002650)。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谭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君昊达汽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03891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道布庆巴图、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担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道布庆巴图和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2902元; 2、判决被告道布庆巴图和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陈红亮、杨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冯素明、孙家琪、孙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红亮、杨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冯素明、孙家琪、孙萧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冯素明、孙家琪、孙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冯素明、孙家琪、孙萧共同负担14287元,由被告陈红亮、杨凤英共同负担13027元。】(2019)内0602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陈红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号街坊12号楼3单元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7344),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依法查封被告杨凤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伊泰华府B区11号楼1单元13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2885),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邢志刚、戈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伊拉图诉被告邢志刚、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伊拉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3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伊拉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苏凤与被告张丽霞、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张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苏凤借款450000元;二、被告贾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被告贾勇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张丽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凤负担880元,由被告张丽霞、贾勇共同负担7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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