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漏防险:惩治非法放贷不手软周末那场“搜狐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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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3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铸梦平安法治乌海”系列报道———

堵漏防险:惩治非法放贷不手软

本报记者梁瑞虹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两个指引’印发后,引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自治区高院《扫黑除恶专刊》全文予以专题刊登,并指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份指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区法院系统针对‘套路贷’犯罪行为制定的首批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刊发,供各盟市学习借鉴。”面对记者的采访,乌海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旭光谈起了“两个指引”制定的前前后后及其产生的重要意义。

“两个指引”是指《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识别、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指引》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工作指引》,均为王旭光带领的课题组研究制定。“两个指引”及其会议纪要的印发,为全区法院规范处置“套路贷”犯罪行为积累了有益经验。

近一个阶段以来,乌海市法院系统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发现,涉黑恶犯罪由传统的暴力犯罪在向金融领域拓展,在“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和“职业放贷”行为中可能伴生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虚假诉讼、暴力讨债、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损害了社会正常秩序。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更应当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对其滋生的土壤进行根治。

然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具体的民事个案中难以有效识别、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有效规制“职业放贷”行为。

那么,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识别、处置套路贷问题及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王旭光带领着课题组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有益探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需要,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特点,经过大量工作,形成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识别、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指引》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工作指引》,并分别于2019年3月和5月相继出台。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识别、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指引》列明了“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三者的本质区别,明确了“套路贷”骗局是以“民间借贷”为表象,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一系列手段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设局者对被害人的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目的,设局者的有关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相关纠纷不能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该指引结合各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经验,详细列举了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形态和在签约放款阶段、放款后阶段、债务清收阶段的常见犯罪手段,以便法官对照识别。

该指引规定了法官在审理可能涉及“套路贷”骗局的单个民事案件时,除按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常规审查外,要对照指引所列举“套路贷”骗局常见犯罪形态和犯罪手段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采取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说明情况等措

施。

该指引结合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对民事法官初步认定民事案件涉嫌“套路贷”犯罪行为的线索认定程序、线索移交流程和民事案件处理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工作指引》规定要建立全市法院“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录机制”,凡全市法院范围内,以原告身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三年内达10起以上或一年内达5起以上的,均纳入名录。名录每半年一更新。

该指引要求人民法院与政法委、公安局、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录”发布或更新后,应当及时将名录抄送上述单位,便于有关部门对其中可能涉嫌的偷逃税款问题、非法经营金融机构业务等问题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该指引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录”案件的处理原则,同时,细化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录”案件的具体要求。

该指引制定下发后,乌海中院及时制定了首期“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录”,并下发全市法院,抄送有关部门。

随着“两个指引”的印发,其产生的意义不同凡响。“提高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非法讨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推动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了涉及‘套路贷’骗局和‘职业放贷’行为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效防止了不法分子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同时,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为维护地方的金融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王旭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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