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莲、刘利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薛金莲、刘利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4244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内蒙古世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泉、唐哈斯巴根等27人诉被告嘉峪关正和种子有限公司、酒泉凯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世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内222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刘世英、郭长玉、杨井库、李丽洁、李伟平、肖国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刘世英、郭长玉、杨井库、李丽洁、肖国艳、李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78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赵军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军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准格尔旗天泽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泽支行与准格尔旗天泽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胡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
王占永、王银香:
本院受理原告苑金礼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
袁帅: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琴与被告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袁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海琴借款本金1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袁帅负担121元,由原告刘海琴负担104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
焦底利、乔亚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焦底利、乔亚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焦底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刘建成劳务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底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志勇偿还原告刘伟借款11500元及利息(以借款11500元为基准,从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韩利克:
本院在执行郭翠英申请执行韩利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00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韩利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磐恒四号小区)2号楼41号车库(房产证号:046171)归买受人苏俊杰(身份证号码:152701197911210318)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俊杰 (身份证号码: 152701197911210318)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苏俊杰(身份证号码:152701197911210318)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协助。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解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8749.01元及利息17731.89元;二、被告谢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08749.01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解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华向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352478.15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曹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春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84992.03元及利息46402.73元;二、被告谢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849920.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57元由被告曹春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杨鹏伟、许静: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伟、许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鹏伟、许静向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192316.24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款代偿款312606.91元及利息59712.68元;二、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款代偿款312606.91元的利息(以312606.9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被告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王荣、段敏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段敏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荣、段敏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款代偿款99187.96元及利息(以99187.96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王荣、段敏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