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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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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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侯俊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71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月1日

通辽市鑫颖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辉、闫丽颖、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鑫颖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辉、闫丽颖、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

肖国凤、肖国君、丁国红、张艳、闫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肖国凤、肖国君、丁国红、张艳、闫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789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4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

于超、侯岩: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建军与被上诉人云海军、原审第三人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贺培录、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贺培录、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金柱、郭冰山、韩成诉被告曾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郭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庆诉被告郭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王丑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丑伟与被告梁森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现请求被告梁森博依法支付所欠原告材料款现金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原告梁森博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72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冯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福诉被告冯伟、连巧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韩平、郭永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福寿园敬老院诉被告韩平、郭永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310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宋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范登军、冯娟: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1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游银芳、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游银芳、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2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利清、王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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