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成长之路有我护航党建引领带队伍狠抓重点促管理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8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1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铸梦平安法治乌海“系列报道———

从业禁止:成长之路有我护航

本报记者梁瑞虹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保护未成年人,乌海检察机关在行动———组建“专业式”团队,打造“多维式”课堂,开展了为期3年的“法治进校园”活动。

保护未成年人,乌海检察机关在行动———强化司法保护,营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杜绝侵犯未成年人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今年以来,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校园及教育培训看护机构的安全建设,决定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从业者,通过“保护关口”前移,堵塞入职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为了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入职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乌海市检察院与乌海市教育局根据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等,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暂行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所称“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是指由本区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或者承担监管职责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录或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要求报名参加招录人员依法如实报告自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拟招录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检察院定期向乌海市教育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提供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并告知保密义务,但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不予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入职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用人单位和经手人员对于入职查询所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意见》明确了从业禁止的具体要求。对于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用人单位一律不予录用: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

对于涉嫌以上三类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

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包括:强奸,强制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防止性侵,加大力度校园安全,提高准入制度,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意见》不仅将教师、行政人员纳入审查范围,还将临聘人员纳入准入审查范围。

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意见》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负有审查和筛选义务。相关教育培训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要求,逐步对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处理。建立执行监督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应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予追责。海勃湾、乌达、海南三区检察院应依法对各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