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酒后驾驶黑色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至金峰大市场南门对面巷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5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戚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