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辉煌的发展历程。这一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对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高度重视,一些行业性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更加细化,有力推动自治区法治建设实现了新发展。通过梳理分析,本报筛选出2019年自治区出台的八部重要法规,进行简要回顾。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施行时间:2019年9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63条。《条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顺应发展大势,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条例》;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推广应用;明确激励支持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此外,在扩大绿色建筑执行范围、太阳能应用方面、建筑节能工程保修年限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意义:该条例是我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施行时间:2019年9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46条,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与国防勤务,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推动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国防动员委员会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
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疆,担负着艰巨的边境防卫和动员支前任务,制定出台国防动员条例,是依法做好军事斗争各项动员准备工作的现实需求。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依法加强我区国防动员建设,提升国防动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27条,对乌兰牧骑的内涵、性质、原则、职能、队员招聘和退出机制、经费保障、职称评审、培训、品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对乌兰牧骑的内涵和性质作了规定,即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条例》所称乌兰牧骑,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根据乌兰牧骑工作实际,《条例》赋予了乌兰牧骑演出、创作、宣传、辅导、服务、创新、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能,保证乌兰牧骑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作用。
意义:该条例是自治区法治建设历程中首部解决文艺团队建设、保护、发展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乌兰牧骑跨入依法建设发展的新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57条,所规范的内容既细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主要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有力支持。
意义:该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对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改善了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62条,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为了有效预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对水污染事故做到及时处置,《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意义:该条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41条,突出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现了精准立法;强化了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域发展协同立法方面的首次尝试,结合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践,吸收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强化了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确立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条例》聚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区和工业两大突出污染问题,分两章就治理煤矸石、煤田自燃、矿区渣土扬尘等矿区污染和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化工等工业污染作出更细更实更严的规定。《条例》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
意义: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新时代内蒙古发展的期望和要求,是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为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68条,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基层宗教工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旗县和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意义:该条例不仅对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管理、宗教团体换届、宗教界人才培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新增了基层宗教工作等章节,着力解决现实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填补了我区一直没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为宗教组织如何参加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宗教组织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该条例共28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按照有件必备的原则,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体现了地方性法规间的协调统一,根据工作实际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的八种情形;增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进行监督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内容。
意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