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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1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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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

该通知书业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民终4121号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与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鉴于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已要求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33号院内的全部经营性业务,并下发了停止营业告知函。

以上内容,望广大读者周知并相互转告提醒。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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