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鹏达赖、张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沙鹏达赖、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华对(2019)内010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懋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苏瑞丹诉内蒙古懋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军雁: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李军雁、杨梹、谷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就(2019)内0105民初358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就(2019)内0105民初413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9)内0105民初420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聂金瑞、张丽英、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聂金瑞、张丽英、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9)内0105民初423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850元;二、被告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25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至付款之日止);三、被告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30元;案件受理费817元由程建军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凤连: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俊诉被告王凤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张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赵子龙、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庞建文申请执行赵子龙、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4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伍长宏与王琳、王淑琴一案,依法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名为伍长宏、卡号为6236680410000899999银行卡申请开户的相关材料(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银行卡领卡签收单)中"伍长宏"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你放弃鉴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全喜、张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汪树生诉被告李全喜、张素红、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尚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侯院奎诉被告尚明庆、尚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洪平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姝彦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姝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姝彦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分局、第三人内蒙古姝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3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苏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罗家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润威:
本院受理原告赵鱼鱼诉被告李润威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润威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平、苗翠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平、苗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内0105执2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裴明、王秀梅、张文亮、马瑞、张淑英、张文栓、裴永永、康乐、梁耀成、侯云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裴明、王秀梅、张文亮、马瑞、张淑英、张文栓、裴永永、康乐、梁耀成、侯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孙林生、白艳琴、马建明、龚滢鑫: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孙林生、白艳琴、马建明、龚滢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永林、张红军、白桂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张永林、张红军、白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姚帅、杨孟春、王文才、王永红、赵巧云、郝婷婷、郭米柱、韩果花: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被告姚帅、杨孟春、王文才、王永红、赵巧云、郝婷婷、郭米柱、韩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登云、郭永红、武根歧、程凤凰、王光云、辛玉珍、徐天亮、寇改凤: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张登云、郭永红、武根歧、程凤凰、王光云、辛玉珍、徐天亮、寇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皇甫团女、刘永亮、李双妹、王旺旺、魏苗苗: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皇甫团女、刘永亮、李双妹、王旺旺、魏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倪利军、其其格、庄建刚、张学文、梁春明、白文文、白蓉蓉: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倪利军、其其格、庄建刚、张学文、梁春明、白文文、白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二明、马红秀、张理忠、李彩清、王利平、王玉英、贾瑞平、章润花: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红光支行)与被告白二明、马红秀、张理忠、李彩清、王利平、王玉英、贾瑞平、章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仇二女、兰文奎、曾建强、林存虎: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仇二女、兰文奎、曾建强、林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舒乐、李海龙、杨改风、杨国庆、秦茹: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舒乐、李海龙、杨改风、杨国庆、秦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林、王仝柱、程小平、罗格中、裴春林: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王林、王仝柱、程小平、罗格中、裴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屈文亮、窦美霞、董长寿、闫秀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红光支行与被告屈文亮、窦美霞、董长寿、闫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张珂、冯慧芳、刘雪飞、李积忠: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张珂、冯慧芳、刘雪飞、李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吕军、孙禄、余根才、赵正楠: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吕军、孙禄、余根才、赵正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刘其、闫新、王海军: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刘其、闫新、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柳爱枝、杨利生、刘凤玲、刘艳成、冯孝利、柳连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爱枝、杨利生、刘凤玲、刘艳成、冯孝利、柳连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海、张盼、王瑾、史鑫、冯占军、宋秀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张海、张盼、王瑾、史鑫、冯占军、宋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刘建军、张苗、于海荣、王占华、刘刚、张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刘建军、张苗、于海荣、王占华、刘刚、张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刘伟国、王向军、朱鹏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告刘伟国、王向军、朱鹏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福强、李文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王福强、李文宾、王福顺、张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福强、李文宾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