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万孚嘉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和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焦永强、郭美风:
本院受理原告兰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槐: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鑫广铝塑门窗厂与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刁珍波、胡香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刁珍波、胡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刁珍波、胡香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845.84元,本息合计63845.84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396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刁珍波、胡香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董玉宝、洪丽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玉宝、洪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董玉宝、洪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939.14元,利息1817.22元,本息合计30756.36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玉宝、洪丽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尚勇:
本院执行的杨虎栓申请执行尚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尚勇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西苑家园A4-2-1-401室房屋一套。2019年12月22日,买受人王雪梅以188082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房屋交付买受人王雪梅。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田国军、内蒙古昊骋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国军、内蒙古昊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2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韩俊枝、内蒙古鸿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俊枝、内蒙古鸿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2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乌海市沐淋森煤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托克旗扎克乌珠穆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达来: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扎克乌珠穆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恢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履行(2016)内062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全部给付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本院已查封执行担保人达来名下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西商用房两处(产权号为:02743、02744)、工业街南建材路东商用房一处(产权号为:152021005043)及产权号为2008-4594的土地使用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恢375号查封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摇号通知书、现场勘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高广平:
王凤林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12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王凤林履行(2018)内06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全部给付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高伟、闫嫦娟、高永飞、王秀梅、高迎春、康庭、朱正余、朱正和、秦照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志刚、王丽芳、张平元、杨军、张永泉、刘拥军、高海、苏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刚、王丽芳、兰智成、张平元、李小军、杨军、张永泉、王勇、刘拥军、高海、苏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晴玉、李凤英、靳虎、刘建兵、杨晴亮、陈小莉、杨清晓、祁慧雄、陈平、杨晴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雷学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债权人)诉被告任建平、雷学超、邬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任建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乔森: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4304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刁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林、被上诉人张志红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郝勇:
本院受理原告卜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9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利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珍与被告杨利祥、吕霄龙、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霄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刘秀珍偿还借款本金2113867元及利息764457元;二、被告吕霄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刘秀珍偿还借款本金2113867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三、被告杨利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霄龙追偿。四、被告张秀英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90元,保全费2405元,由被告吕霄龙、杨利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继国:
原告高霞梅与被告李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继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柴油款27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陈媛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雪峰、陈媛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雪峰、陈媛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436999.33元;二、被告任雪峰、陈媛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31099.8元(436999. 33元*6%,计26211元*5年)及以436999.3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被告任雪峰、陈媛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秦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3473395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6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贺锁柱、王翠:
本院受理原告贺明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贺锁柱、王翠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百姓家园4号楼3单元605室的价值462853元)及2019内0602执恢2208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贺锁柱、王翠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百姓家园4号楼3单元605室房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高小明、赵喜、郝伟、郭素艳、何敏: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明阳支行与被告高小明、赵喜、郝伟、郭素艳、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吕军、孙禄、余根才、赵正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吕军、孙禄、余根才、赵正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刁飞、杨龙、乔文丽、邬永光: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刁飞、杨龙、乔文丽、邬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刁飞、杨龙、乔文丽、邬永光: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被告刁飞、杨龙、乔文丽、邬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志、孙海福、陆文华、黄小凤: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杨志、孙海福、陆文华、黄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丁战荣(又名丁占荣):
本院在执行冯开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6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来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与被告武飞云、第三人杨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张宽各项损失8528.48元;二、驳回原告张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武飞云负担25元,原告张宽负担50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柴永厚: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治江诉被告柴永厚、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玉军、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武翠连诉被告白玉军、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燕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2、请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利息783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6日至起诉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 3、请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4、请求被告云树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建文:
本院在曾庆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1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