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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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石建军、王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甄兴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辛占荣、杜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占荣、杜素仙、邱军森、蔡召召、魏元、张改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辛占荣、杜素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9‰计算;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5‰计算),二、被告魏元、张改枝、邱军森、蔡召召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辛占荣、杜素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100元,由被告辛占荣、杜素仙、魏元、张改枝、邱军森、蔡召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毅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青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贵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被告李贵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俊威、郜粉桃、张继东、罗玉梅、姜月好、吴绿叶: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金荣支行)与被告张俊威、郜粉桃、张继东、罗玉梅、姜月好、吴绿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继东、罗玉梅、张俊威、郜粉桃、姜月好、吴绿叶: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金荣支行)与被告张继东、罗玉梅、张俊威、郜粉桃、姜月好、吴绿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贾文刚、康素英、刘彩霞、贾建保、许玉喜、赵爱花: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金荣支行)与被告贾文刚、康素英、刘彩霞、贾建保、许玉喜、赵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胡雪、郑国、朱琦: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红光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红光支行)与被告胡雪、郑国、朱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马慧平、薛奎、马慧军、杜红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公园路支行与被告马慧平、薛奎、马慧军、杜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英桃、陈来云、顾美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王英桃、陈来云、顾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艳青、王中校、胡永胜、魏水霞、郝七七、史艳: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李艳青、王中校、胡永胜、魏水霞、郝七七、史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马兵、闫双莲、刘继成、张秀、吕二枝、纪大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马兵、闫双莲、刘继成、张秀、吕二枝、纪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贵、郜敏、周香梅、张梅梅、白海生、薛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被告白贵、郜敏、周香梅、张梅梅、白海生、薛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云二霞、边俊峰、杜鹏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被告云二霞、边俊峰、杜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魏东、刘美娥、王敬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东、刘美娥、王敬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胡荣珍、田世成、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胡荣珍、田世成、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寇中友、刘思梦、宋传金、赵红、高向明: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中友、刘思梦、宋传金、赵红、高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吴奶儿: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奶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全磊、苏毛、刘文杰、崔宝金、赵牡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全磊、苏毛、刘文杰、崔宝金、赵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卢强、李军唯、郝菊梅、张帅、姜建明: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卢强、李军唯、郝菊梅、张帅、姜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马强、麻凤鸣、马桂香、黄建忠、张二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振华支行)与被告马强、麻凤鸣、马桂香、黄建忠、张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秦丽、赵伟、李二军、樊亚清、段艳芳、马三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秦丽、赵伟、李二军、樊亚清、段艳芳、马三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马香、奇毛丛、李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与被告马香、奇毛丛、李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军、王娟、罗志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支行与被告王军、王娟、罗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温忠、张银娥、王连喜、胡文俊、邢美清、郎丰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温忠、张银娥、王连喜、胡文俊、邢美清、郎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魏东、刘美娥、王敬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东、刘美娥、王敬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赵西峰、包头市银德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茂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赵西峰、包头市银德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茂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贾振明、郭军林、包殿成、王彩霞、张晓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贾振明、郭军林、包殿成、王彩霞、张晓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207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永刚、范生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7.5万元及利息505.05万元(从2011年9月26日开始计息至2019年4月26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702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袁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乔挨树与被告熊绍清、内蒙古鑫城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永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乔挨树损失93834.9元;二、被告内蒙古鑫城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乔挨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负担1073元,由原告负担63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玉忠:

本院受理原告武翠连诉被告白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段伟、肇婷、段铁牛、段占山、黄美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二飞、聂牡丹、张飞、郭候林、赵永胜、周志表、张飞虎、师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肴肴食品有限公司、刘德义、高杏花、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宋海强: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2执恢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立伟、王丽娟: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被告杨立伟、王丽娟、陈凤娟、宋玉金、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杨立伟、王丽娟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28935.65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1679.95元,本息合计30615.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杨立伟、王丽娟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28935.65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凤娟、宋玉金、牛勇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杨立伟、王丽娟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贲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杨立伟、王丽娟、陈凤娟、宋玉金、牛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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