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忠、张引弟、呼和浩特市民嘉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忠、张引弟、呼和浩特市民嘉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海云、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云、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2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刘亚松、内蒙古绿金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祝东诉被上诉人郑国芹、刘亚松、内蒙古绿金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海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郭军、崔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金昭华诉被告郭军、崔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陈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华与被告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国华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2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孙英哲、陈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英哲、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英哲、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2286.43元,本息合计62286.43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孙英哲、陈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苗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9700.00元,合计119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华政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朱树国、王东儒诉被告华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闫军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永厚与被执行人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保128号]一案中,案外人金华对本院查封位于呼市巨华世纪城二区(聚泽园)15号楼3单元13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3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与被告(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与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单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燕与单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1号街坊2幢3号(产权证号:31443)房产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刘文兵(曾用名刘纹兵,又名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文兵偿还原告杨美莲借款9.1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郭鑫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鑫慧偿还原告刘磊借款1.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韩新玲、陈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新玲、陈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韩新玲、陈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9268.58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韩新玲、陈永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武变清:
本院原告李巧秀诉被告武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变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巧秀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以172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4日起计6%年利率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10元,由被告武变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斐云、兰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斐云、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杨斐云、兰杰向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566051.95元;2、判令被告杨斐云、兰杰向原告支付各期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的利息共计9397.11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及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杨斐云、兰杰支付违约金56605.2元;以上合计:632055.2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靳美琴: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蕊与被申请人靳美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撤销靳美琴与杨淑梅、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追加王蕊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解除对王蕊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号:6229780010002638363、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0460149980100037846的冻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选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任建东、陈芝云:
本院原告王胜利诉被告任建东、陈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建东、陈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胜利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12月22日起计24%年利率利息至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89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刘二霞、胡军祥:
本院原告杨三小诉被告刘二霞、胡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二霞、胡军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三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6%年利率利息至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文武:
本院原告刘汉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丽、常文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原告刘汉华购房款651120元及利息(以65112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1日至退清为止计4.75%年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杜丽、被告常文武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986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二小: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二小偿还原告郝金莲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二小偿还原告郝金莲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白二小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燕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康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徐燕女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9日止的利息款134600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52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白二飞: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萍诉被告白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二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任晓萍借款本金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换元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160元及利息28371.96元(月利率按1.5分计算,从2015年1月20日(农历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期间),本息合计66531.96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款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