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刘文山、丁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2263016.71元,并赔偿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以2263016.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郭飞:
本院受理李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鑫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韩帅、郭建平、鄂尔多斯市鑫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鑫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邢月喜:
本院受理申请人牛龙飞与被申请人邢月喜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4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范晓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佳思与被申请人范晓峰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巴特尔、娜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敖嫩诉被告巴特尔、娜日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栓栓: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飞诉被告内蒙古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栓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梁东子、徐永利(曾用名徐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任学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焦如刚:
本院受理原告孔令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李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嘉乐诉被告李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席志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77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凤奎: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闫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侯鹏:
本院受理王垒成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林旺:
原告贾锁才与被告杨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林旺欠原告贾锁才借款4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杨林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韩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华诉被告韩曙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双泉、崔丽梅、甄德军、张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被告陈斌、王梅、王双泉、崔丽梅、甄德军、张慧琴、郝建光、张瑞林、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俊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及被告李慧、李红、刁红梅、张俊东、基小霞、郭春飞、李杏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康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及被告李彩虹、王明祥、张春娥、王二祥、牛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巴俊生:
本院在执行郭凤娥与被执行人杭宏祥、巴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20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巴俊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兰馨苑小区11号楼2单元204室(产权证号:058565)房产;2、评估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价格为171105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乔伟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平偿还原告乔伟山钱款8411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平偿还原告乔伟山以欠款本金841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张平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王候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小诉被告王候来、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候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孙伟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计至2019年3月22日的利息377872元,共计577872元;二、被告苏金莲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2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田志敏:
本院在执行张新凯申请执行田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505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曹文静、李瑞、陈静、苑园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曹文静、李瑞、陈静、苑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梅芳、赵金锁、马凤龙、魏利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张梅芳、赵金锁、马凤龙、魏利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何敏、赵喜、郝伟、郭素艳、高小明: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何敏、赵喜、郝伟、郭素艳、高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翟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伟诉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翟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0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赵虎、赵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高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虎偿还原告高岗借款本金38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1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赵小虎对上述借款中的12万元及12万元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薛金莲、刘利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薛金莲、刘利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陆丰农副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俊、王文英、王红梅、王海梅、任鹏、王志武、靳鲜萍: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3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陆丰农副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俊、王文英、王红梅、王海梅、任鹏、王志武、靳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乾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成亮、李华、刘国强、魏茹、刘宁、吕利军、屈海军、范冰峰、胡和平、刘琴、柴向东、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乾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917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边海、李敏、李伟、任乐、刘丽、段丽凤、边纬、牛爱国、刘玉莲、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海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常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63元,减半收取计3073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康建设、王秀英、蔺文光、潘桂霞、杜培清、陈刚、牛润、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