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途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王海龙、刘燕:
本院受理李有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刘小哲、曹丽丽: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被告刘小哲、曹丽丽、王金友、张洪涛、李殿贵金融偕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小哲、曹丽丽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49973.86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3384.32元,本息合计53358.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小哲、曹丽丽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49973.86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金友、张洪涛、李殿贵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刘小哲、曹丽丽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00元,由被告刘小哲、曹丽丽、王金友、张洪涛、李殿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何志海、唐风杰、何志峰: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被告何志海、唐风杰、温庆华、马国良、何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何志海、唐风杰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49986.23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3385.17元,本息合计53371.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何志海、唐风杰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49986.23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马国良、温庆华、何志锋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何志海、唐风杰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贲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由被告何志海、唐风杰温庆华、马国良、何志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包金山、胡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包金山、胡桂杰、尼玛、第三人通辽市焱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尼玛提起上诉,请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王淑杰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季克彩、张璐、张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丽英、齐文贵与被上诉人罗小强、赵飞雪、齐蒙、季克彩、张璐、张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25民终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過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石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石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石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内蒙古天骄医院: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诉内蒙古天骄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对内蒙古天骄医院所有的医疗机器设备(详见财产评估清单)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白华:
本院受理的赵德诉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德申请对白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2层南中户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包头市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越伟、徐雯洁: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越伟、徐雯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越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蒙BYW 967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刘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华都办公家具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巴彦淖尔市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金云诉被告许和平、巴彦淖尔市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巴彦淖尔市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通辽浙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袁秀娟: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朱志良与申请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辽浙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袁秀娟、王苏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参加本案执行的各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马光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徐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孟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王清、石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甄兴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高嘉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高嘉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嘉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袁志浜: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与被告袁志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袁志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饲料款59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010.25元,合计77060.25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6.00元,由被告袁志浜负担1768.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负担117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单路平: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与被告单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单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饲料款1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单路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何志锋、王立华、何志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被告何志锋、王立华、温庆华、马国良、何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何志锋、王立华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4891.35元,本息合计34891.35元,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何志锋、王立华支付原告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温庆华、马国良、何志海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何志锋、王立华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00元,由被告何志锋、王立华、温庆华、马国良、何志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陈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志强诉被告陈海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军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樊志强装修费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陈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王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罗洪山与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罗洪山借款本金27000元;二、被告王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罗洪山借款利息1215元(27000元×0.015元×3个月,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2月6日);三、被告王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罗洪山以本金12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6元,由被告王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赵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麻福林与被告赵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麻福林借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赵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麻福林借款逾期利息1152元(16000元×0.002元×36个月,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三、驳回原告麻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海虎:
本院受理原告班萍与被告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原告班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6元,由原告班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吴桂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桂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宝柱借款人民币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桂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海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范海全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苏玉格、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玉格、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海全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200元(10000元×0.02元×11个月,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本息合计12200元;二、被告苏玉格、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范海全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范海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玉格、李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方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超诉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方志刚返还张宏超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由方志刚承担;3、按照贰万元欠条中约定的计息方式,向被告追讨应有的利息,共计40个月,总计7200元;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叁万元欠条利息,共计356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王树平:
本院受理郑俊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树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利借款14517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树平负担32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