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了判决。
2018年4月10日,原告玉泉区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赵某签订了《某建材城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赵某租赁原告某建材城二楼摊位,面积大约为170平方米。合同期为两年,租金缴纳方式为半年一付。2018年11月9日,被告未向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从上述摊位撤离。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摊位租赁费及其他费用,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随即,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某建材城8号馆管理服务合同书》。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场地承包管理费、物业费等39915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