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公告
杨百花:
阿日斯楞已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三终字第26号裁定书的赔偿款6745.6元提交我处。
袁顺利:
赵铎已将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6刑初18号判决书的部分赔偿款15000元整提交我处。
马海如:
刘林平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的部分赔偿款800元整提交我处。
程卯昇:
戴永胜已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三终字第4号裁定书的部分赔偿款458元整提交我处。
任玲女:
刘东已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一初字第704号判决书的赔偿款7746.59元提交我处。
景雷霞:
王向东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刑一初字第26号判决书的部分赔偿款16000元整提交我处。
郝桂英:
张永刚已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巴刑一初字第22号判决书的赔偿款64745元提交我处。
受害人:
贺俊杰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少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的赔偿款15642元提交我处。
张玉林:
杨健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刑一初字第21号判决书的赔偿款30099元提交我处。
刘杰:
李建军已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呼刑初字第54号判决书的部分赔偿款10925元整提交我处。
郝晓辉:
冯全已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呼刑初字第111号判决书的部分赔偿款10000元整提交我处。
黄文泽:
石郡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刑一初字第24号判决书的经济损失27228元整提交我处。
请以上人员与我处联系领取
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云鼎大厦D座5楼
506
电话:(0471-3293436)联系人:武女士
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
2019年12月24日
■遗失声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将交强险单证遗失,单证号1910236761,1910236773,声明作废。
刘文革不慎将人民警察证遗失,号码15011505,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呼和浩特市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号为6423227的收据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呼和浩特市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号为6423391的收据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呼和浩特市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号为3411998的收据丢失,声明作废。
投保人韩笑遗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保单号
805112019150193005854,车牌号:蒙AL596C,声明作废。
投保人刘世祥将蒙A527N 8车辆交强险标志遗失,标志印刷流水号:15200000338839,声明作废。
乐清市威征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3458207J)将法人章和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得心办公用品商行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2020419801230002101,特此声明。
本人刘佳,身份证号:152104198803105247,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百翡翠华庭21号楼2单元911号房收据丢失,(收据号:078390,金额:26837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2019年12月2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9年12月19日股东会决议,准格尔旗瑞丰汇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减至5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准格尔旗瑞丰汇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24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100082154117P)经成员大会决议予以注销,并于2019年12月10日成立清算组,请相关债权单位和个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2019年12月24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刘梅:
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从2019年10月29日被停职2天,自此离矿后至今未归。煤矿在你离矿后曾多次联系你,催促你尽快上岗,但你至今拒不到岗履行劳动职责,已严重失职并违反了煤矿规章制度(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煤矿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872252)。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满来壕煤矿2019年1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张高明:
基本信息:男 身份证号码:152629***
2516
户籍地址: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镇白庙子村
本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农委大院老百姓市场内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鸡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呼)食药监食罚〔2017〕65054号),并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因你本人未签收,2019年4月10日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2.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合计人民币9004.5元。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9年6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支行(账号:15001706632052502718)缴清应缴罚款900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合计18004.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呼市监食催告〔2019〕650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迟宗理
联系电话:17804881559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