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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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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797—502号、1469—1418、1388—1385、1382—1377、872、1374—1368、1349—1326、1323—1309、1262—1258、1213、1194、1178—1177、1175、1173、1172—1170、1064、1063、1061—1050、10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启、谢祥明诉被告王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田成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乐与被告田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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