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头市助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助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借款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99—90、8-6、88、80、84-81、79-76、50-46、42-35、101-100、4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楚文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60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的土地证编号为左国用(2012)第6202012140244号的工业土地(面积19276.12平方米)价值150万元部分,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毁。二、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百拉镇的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花城0311字第87号的房屋(面积1277平方米)价值40万元部分,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毁。三、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的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花城0311字第586号的库房(面积5148平方米)价值50万元部分,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楚志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楚志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楚文彪借款本金242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24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60元由被告楚志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白青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苗仕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院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院平欠原告陈广明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窦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范秀国诉被告窦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3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窦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范秀国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范秀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吉素华、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吉素华、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孙毅: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李文菊、郭玉君、孙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10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郑炜:

本院受理原告浩特诉被告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雷雅鹭: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雅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杨子宜、武水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峰、刘二莲诉被告杨子宜、武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

子宜、武水荣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7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宇永、李占伟、温望成、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718号]一案中,案外人许小平对本院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9.25%的股权(人民币18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田彩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冬与被告田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温望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宇永、李占伟、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718号]一案中,案外人许小平对本院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9.25%的股权(人民币18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

冯双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同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530号]一案中,德阳市同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冯双鱼、沙汝拉为(2017)内0105执5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相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相进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相进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贵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君诉被告李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贵林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胡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炜诉被告胡海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胡海亮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4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乔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星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乔梁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0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康满全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刚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9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张燕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明诉被告张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燕峰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9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贡彦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贡彦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赵志光、乔雪辉、孟利军、杜丽平、刘荣强、侯树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赵志光、乔雪辉、孟利军、杜丽平、刘荣强、侯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田海军、赵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慧敏、田海军、赵玉连、李鹏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田海军、赵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慧敏、田海军、赵玉连、李鹏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志韬、张文莉:

本院受理原告段哲一与被告李志韬、张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尚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侯院奎诉被告尚明庆、尚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

谢光全(谢光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78号原告李磊与被告谢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本息合计28906元,本金14300元及利息3146元(14300元×0.02元/月×11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本金11400元及利息4560元(11400元×0.02元/月×20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本金2500元-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谢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14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025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11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025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50元,被告谢光全负担10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代钦、吴七斤:

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被告代钦、吴七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钦、吴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7970元,支付利息15813.60元(17970元×2%×44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本息合计33783.60元;二、被告代钦、吴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自2019年9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钦、吴七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安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94号原告杨国良与被告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国良欠款本金45500元;二、被告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国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71元,原告杨国良负担970元,由被告安山负担150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孙健:

本院受理张志德与孙德君、关淑芹、孙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执53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2019)内0521执53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健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嘎查,林权证号36597号,面积526亩林地的查封;二、查封被执行人孙健(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304260515)名下位于宝龙山镇移民新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32-09956号,面积86.61平方米的房产,期限3年。本裁定公告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范继先: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峰诉被告范继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爱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毕胜利、张智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银诉毕胜利、张智霞、赵英男、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曹春辉、李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锋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曹春辉、李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春辉、李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永锋建材经销部钢材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高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厅诉被告高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玉厅支付钢材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董兴义:

本院受理原告希仁布和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