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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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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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格吉乐图、萨茹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曙光与被告胡格吉乐图、萨茹拉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胡格吉乐图、萨茹拉偿还原告王曙光借款908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包陈龙、英生、少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诉包陈龙、英生、少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5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包石壮: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被告包石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高娃诉武小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邓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素平、潘海蒙与被告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刘晓龙:

原告杨慧慧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29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40000元。3、被告成本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刘延彪、李静: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铭与被申请人刘延彪、李静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曹敏、贺志义、郭丽英:

本院受理申诉人安俊礼、杨丽霞、李雪梅与被申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曹敏、贺志义、温建茹、董明亮、郭丽英、张珍珍、张军开、康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郭茂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杨金钢:

本院受理原告斯庆诉被告杨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杨金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斯庆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杨金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薛玉飞、吴霞: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玉飞、吴霞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29128.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6元,由被告薛玉飞、吴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邬玉龙、王俊先、鄂尔多斯市孟克烛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彩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玉龙、王俊先、鄂尔多斯市孟克烛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小区B区7#-1-201(合同编号:2008-0008114)号房产产权变更至原告白彩霞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邬玉龙、王俊先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邬玉龙、王俊先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顺德邦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尉金莲: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顺德邦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尉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银行借款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准,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若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被告刘文毅、尉金莲对第一项债务中3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则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张珺、祁二女: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4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祁二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624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张红梅、闫永芝: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军诉被告张红梅、闫永杰、闫永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067号民事起诉状及变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为:确认刘维军与张红梅、闫永杰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邬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成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邬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永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核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5万元);二、被告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邬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康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侯斌偿还原告康翠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为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另外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李锦凤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7748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侯斌、李锦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王忠:

原告方志林诉被告王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方志林装沙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杨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物业管理费4326元;二、判令被告按物业相关规定按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缴滞纳金4736元,以上两项合计906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高俊良、郭文华、唐翠霞:

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高俊良、郭文华、唐翠霞、召日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俊良、唐翠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代偿款违约金5000元,担保费用7580.57元,共计12580. 57元;二、被告郭文华、召日格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俊良、唐翠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以上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高权、杨艳玲、苏巧、邬泽宇:

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权、杨艳玲、苏巧、邬泽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权、杨艳玲、邬泽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核减被告已付利息3万元):二、原告对被告高权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426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被告苏巧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0889号、第05002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0.0元,由以上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代偿款27681.01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凤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华诉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75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金荣支行)与被告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莎日那、乌灵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被告莎日那、乌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宋占江、王建强: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告宋占江、王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其木格、周峰峰、胡毕斯哈勒图、旭日其其格: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其木格、周峰峰、胡毕斯哈勒图、旭日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武月后、魏玉军、赵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武月后、魏玉军、赵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仝锁成、贺美云、高志光: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仝锁成、贺美云、高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庞龙、李瑞芬、闫良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与被告庞龙、李瑞芬、闫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刘乐、刘军、郝洁、陈顺、宋巨龙、张焕琴、白子荣、谢颂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与被告刘乐、刘军、郝洁、陈顺、宋巨龙、张焕琴、白子荣、谢颂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刘彩荣、张铁锁、王新飞、郭喜亮、顾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彩荣、张铁锁、王新飞、郭喜亮、顾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夏海龙:

本院受理的开鲁县开鲁镇鑫兴达汽车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58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李景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淑艳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告李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淑艳分别依本金10000.00元、15000.00元,相应的自2015年12月22日、2016年5月30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8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韩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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