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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24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被判徒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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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泉区法院提起公诉。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小黑河镇茂林太村,被告人任某使用一把刀将被害人赵某头部右侧、眼部、右手臂、大腿部多处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没有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及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刑附民原告赵某关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租赁费、药费、120急救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在案发前没有形成监护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28506.87元。

(陈海青)民玉区镰右某犯第事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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