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银行支行储蓄合同纠纷。
6月9日,在未经原告刘某的同意及授权情况下,原告刘某在银行的存款无故消失,共消失金额为50969.64元。该存款以ATM机取现方式共支出9779.21元;以PO S机消费方式共支出41190.43元。两笔款项的交易地点均为境外。事情发生后,刘某将某银行支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货币存入某银行支行,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支行具有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刘某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某银行支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进而给刘某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赔偿刘某存款损失50969.64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