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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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春云:

本院受理杨树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春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树银借款本金7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鹗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荀凯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建忠诉被告荀凯龙、梁勇宏、樊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荀凯龙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800号案件中原告金建忠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的鉴定申请书及被告樊晓东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的鉴定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鉴定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漠南支行诉被告内蒙古馨河富硒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王维韬: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平诉被告王维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邢雪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延河、王晓云申请执行邢雪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34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邢雪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商务写字楼8层801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赵明明:

本院受理的康顺利申请执行赵明明、庞新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18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19)第0247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3182号之二拍卖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包淑兰申请执行包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87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47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包淑兰:

本院受理的包淑兰申请执行包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87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47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张云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美荣诉被告张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云剑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郑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伟诉被告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王云官: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王珏、王博楠:

本院受理原告杨武霞诉被告王珏、王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61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整;二、判令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归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34400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姜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33286.8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欠款利息10185.7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李占山、牛苑、王海荣、白玉好: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占山、牛苑、王海荣、白玉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占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牛苑、白玉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王海荣不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闫存良:

本院受理原告苗文义诉被告闫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存良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苗文义给付借款39万元。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闫存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郭云: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任叶女、郭云生、郭宝云、郭巧云、郭美云、郭香女就(2018)内080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6楼行政审判庭601办公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郭云:

本院受理原告牛美珍不服被告巴市产权交易中心,第三人任叶女、郭云生、郭宝云、郭巧云、郭美云、郭香女、郭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包杰敏: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杰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沈小东欠款33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24元(3300元×2%×64个月,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合计7524元;二、被告包杰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沈小东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高培超: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培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伟医疗费2215.76元,护理费325.92元(108.64元×3天),误工费325.92元(108.64元×3天),伙食费300元(100元×3天),合计3167.6元。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杨龙、刁飞、邬永光、乔文丽: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杨龙、刁飞、邬永光、乔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王忆东、吕贵生、杜瑞霞、李振英、郝平忠: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明阳支行与被告解金库、张小英、白雄飞、王海秀、路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静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静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梅英欠款本金17420元;二、被告静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梅英利息4180.80元(17420元×0.02元×12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长所、刘桂珍、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长所、刘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8074.47元;二、被告长所、刘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贷款利息4917.03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年利率19.89%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孙桂林、斯琴、长所、刘桂珍、金栓柱、德力格日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孙桂林、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2228.48元;二、被告孙桂林、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贷款利息7556.72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年利率19.89%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刘玉华、白额尔敦朝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46499.98元;二、被告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贷款利息17617.26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年利率14.3%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玉华、白额尔敦朝鲁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苏好比斯嘎力吐(又名好比斯嘎拉吐)、斯琴高娃(又名吴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赖麦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苏好比斯嘎力吐、斯琴高娃共同偿还原告赖麦柱借款本金14000元,被告格日勒图、刘永丽支付原告禅忠诚借款利息12600元,并给付从2019年10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至借款偿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苏好比斯嘎力吐、斯琴高娃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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