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5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晓强、王星海: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华与被告李冬冬、马晓强、王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周兴华请求判令被告李冬冬、马晓强、王星海偿还借款50000元及给付利息至偿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杨俊贤、杨静田、郝世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你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文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琳与被申请人李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付文峰、王梅芳: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志廷与被申请人付文峰、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9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秦志刚:

原告李兴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41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梁建春(梁德春)程云雨(夫妻):

原告吴庆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51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白额尔敦(额尔敦吐)布日胡(夫妻):

原告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02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

占山:

原告于万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11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淑琴:

原告斯琴诉你与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96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秋风:

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新苑汽车租赁行(经营者:包晓艳)诉你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54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富玉荣、韩宝君:

本院受理(2018)内0522民初223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富玉荣、韩宝君、胡玉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本金100000.00元,利息8903.90元,共计108903.9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钟春利:

本院受理(2018)内0522民初223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春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本金130000.00元,利息1914.84元,共计131914.8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立峰:

本院受理(2018)内0522民初453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立峰、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孙国君、樊淑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祥坤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孙国君、樊淑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祥坤垫付的款项32879.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22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23.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李义: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秀与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18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8)内09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义: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秀与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18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8)内09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武克权: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51.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瑞:

本院受理原告尚永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瑞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8150.8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依法判决被告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文彬、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英与被告高虎、杨静、张文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不得执行登记在被告杨静名下的座落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5-2-304室(产权证号为:109030900692号)一处;二、驳回原告陈亮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高虎、杨静、张文彬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霍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席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魏莲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岳龙:

本院受理原告冀桂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宝虎(包宝虎):

本院受理赵伍斤半申请执行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伍斤半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5787.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8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苏雅拉吐(包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赵伍斤半申请执行包苏雅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伍斤半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2559.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鲍建军、赵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鲍代兄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元;二、被告鲍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鲍代兄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鲍代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阿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贾同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阿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贾同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80元(10000元×0.002元×34个月,即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0680元;二、被告李阿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贾同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贾同林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丁亮:

本院受理原告乔长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长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700元(20000元×0.015元×19个月,即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5700元;二、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乔长红自起诉之日(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乔长红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