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忠田:
本院受理原告邱海杰诉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科民初字第5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韩九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王伟豪爵铃木摩托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满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徐杨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春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海军等人申请执行内蒙古乌拉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案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826执168号之六、(2016)内0826执168号之七、(2016)内0826执16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决定对你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W 8113)予以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本院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梁绍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东:
原告敖生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敖生借款209000元,案件受理费44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韩来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香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2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白宝、白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包孟和诉白宝、白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白宝、白秀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包孟和借款本息10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宝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爱农菜籽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2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杨成、秦欣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李月英、闫顺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真琛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与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德嘉博尔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经营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何登龙:
本院受理原告花卉与被告何登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刘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包红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冯丽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吴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包双富、白海永:
本院受理原告吴双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赵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坤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齐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旭天农资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张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包音吉日嘎拉(身份证号:152522197904240472):
本院受理原告白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谭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与被告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志强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84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谭志强向原告马金华支付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顺延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谭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陈久、白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诉陈久、白小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久、白小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一次性清偿赊欠原告高兴经销处种子化肥、农药款153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给付完毕止,利息按月1%计算,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军与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肖建军办理所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二楼110号摊位房屋的所有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肖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肖建军负担100元,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付银良与被告内蒙古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俊明、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天恒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常梅、曹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闫占龙、高善强、吴布日额诉被告常梅、曹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梅、曹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占龙、高善强、吴布日额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静致远:
本院受理原告苏力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杨德泉、杨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贺奎山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252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